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点考场设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   日期: 2011年06月22日   点击:  

 

内蒙教招考普发[2011]12号
各盟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招生考试办公室):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点考场设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点考场设置管理办法(暂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1年5月18日  

附: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考点考场设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务管理,确保考试的科学、公平、安全、规范,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工作在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及各盟市招生考试机构逐级负责管理,各旗县(区)招生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区是指由自治区招生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区域。各旗县(区)为一考区。各考区应设考区委员会,考试期间,各旗县(区)招生委员会行使考区委员会职责,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每一考区可设若干考点。考点在考区委员会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章                   考点的设置
 
第五条 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考点设在旗县(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件的各级各类学校,因特殊情况要在旗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设考点的须报经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考点的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电力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考点必须有封闭条件,符合安全保卫要求,环境安静,清洁卫生,交通便利,互联网畅通。
第七条 考点符合教育部和自治区标准化考场建设规范,监控室配备不间断电源,考点内电子监控设备全面覆盖试(答)卷保密室、试卷分发(回收)室、考场等场所,试卷存放、分发、回收以及考试实施期间实时监控和全程录像。
第八条 各考点配备数量足够且功能完备的的计时设备(挂钟)、作弊克、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金属探测仪等设备,安装有利用二代身份证进行考生身份验证的系统,具有畅通的互联网设备和打印《准考证》的相应设备。
第九条 考点门口悬挂《××××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区××考点》横幅。校园醒目处张贴《考点平面图》(包括考务办公室、医务室、保卫处、存车处、厕所、考场编号、位置、楼层等)、《考场安排示意图》、《考试时间安排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考试守则》、《监考员守则》、《考点工作人员守则》、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接受举报、投诉电话等。
条  各考点设考务办公室、问询处、非考试物品暂放处、医务室、监控室、开水供应处、举报箱、违纪考生公示栏、存车处、厕所等并张贴明显标志。
十一 考试期间各考点实行全程全封闭管理,每个考点只准留一个出入口,并在距离出入口4至6米处设立警戒线(不能做到完全封闭的考点,要在考场所在楼宇四周4至6米处设立警戒线),由公安(武警)、安保人员值守。考试期间,禁止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警戒线内。
十二 考点应配置广播、录音机、电话、时钟、电铃、电灯、车辆等设备。性能必须良好,考试期间能正常使用。
十三 根据考试需要,每个考点要配备4名武警人员并选聘数量足够的工作人员、配齐所需的考务用品和设施。
十四 每一考点设若干考场和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考场的考试工作在考点主考领导下由监考员组织实施并监督完成。
 
第三章                   考场的设置
 
十五 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平整,清洁卫生,考场内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考场的内墙壁或黑板无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图画、资料,多余的桌凳须搬出考场或在不影响考生通行的情况下整齐地堆放在考场后面或侧面。
  第十六条 每个考场考生数不得超过30人。座位号排列方法为:教室前端面对考生的监考员右手第一列、最靠近监考员的座位为01号,依次蛇形排列(如下图所示)。
  第十七条  考生座位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课桌前后左右间距80厘米以上,课桌口反向考生,桌内无任何东西。根据教室面积,课桌可排成四列或五列。
  第十八条  桌签须贴在课桌面的左上角。
  第十九条  考场入口门前须张贴第××考场、考生座位起讫号,以便考生准确找到应考地点。考场张贴如下图所示:
二十  每个考场应设非考试物品暂放处,摆放若干张课桌,供考生存放携带的包、书籍、资料等物品。
二十一  考场黑板上应张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考试守则》、《监考员守则》,板书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接受举报、投诉电话以及本场考试科目、试卷页数、监考员姓名等。
二十二  每个考场至少配备两名监考员,每场考试都通过随机方式(抽签等)确定监考考场,同一考场监考员不能全部来自同一所学校;为便于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检测,每考场至少配备一名女性监考员。考点安排专人核实每场次考场监考员是否与随机确定的结果一致,若发现监考员擅自调换考场,将取消相应监考员的监考资格。
 
第四章                考点的岗位设置及职责
 
二十三  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两人(主考和副主考由考区聘任,至少一名副主考由对调监考员派出学校的领队担任)、考务、监考、流动监考、后勤、保卫、医务、巡视、纪检、系统管理员、监控员等岗位。
二十四  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除监考员由考区聘任外,考点其他各岗位人员由考点主考聘任,考点所有工作人员接受主考、副主考领导和管理。
二十五  主考、副主考岗位职责:
1、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2、负责培训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3、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所有准备工作。
4、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使用标准化考场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非系统管理员不随意操作监控设备;考试期间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考试期间物理切断各与监控有关的设备和外部的连接),考场监控录像资料完整,考点互联网畅通。
5、负责考试期间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配备在本考点的录音机、挂钟、考点电源、无线通讯电信号屏蔽设备(手机屏蔽仪等)、反作弊器材金属探测仪、作弊克、考生身份验证系统的硬件设备、标准化考场相关设备等设备及考试用品的维护、管理,必须保证考试期间正常使用。确保本考点考试专用电话畅通,并派专人值守。
6、负责协助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管理本考点的试卷和备用试卷。
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应报告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批准,并须由主考签名负责
7、负责按规定和要求完成终止本考点违规考生或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或工作的处理以及其他偶发事件的处理。
8、负责本考点试卷发放和答卷回收工作。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答卷装订与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地点。
9、负责本考点的考试安全和保卫工作以及卫生防疫及后勤保障工作。切实组织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本考点试(答)卷安全、人员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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